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自治区十一届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强化招标人自主责任,优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文本,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内容合法、全面、具体、规范,表述清晰、准确、易懂、无歧义。
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工程,鼓励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者行业意见。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示或者公开。
二、招标文件设置资格、技术、标准、业绩、财务、信誉等条件的,应当符合工程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与工程规模、特点相一致。不得通过设定类似业绩、特定荣誉、企业规模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鼓励招标人对设置条件实行投标承诺,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件或者材料的原件。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实现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的,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使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跨区域投标。
三、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以及现金或者支票,并规范约定担保形式、金额或者比例、提交和退还时间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
鼓励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实行差异化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免除投标保证金。
四、鼓励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详细列明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以及权重。技术部分应当制定详细的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和对应的具体分值,规范评标专家按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设计招标的,一般情况下,技术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45%至70%,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信用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业绩等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15%。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参考设定。
施工招标的,一般情况下,技术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20%至40%,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40%至55%,信用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业绩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15%。专业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工程,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可为40%;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工程,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可为50%;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可为55%。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参考设定。
勘察和监理招标的,一般情况下,技术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40%至55%,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25%至35%,信用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业绩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15%。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参考设定。
招标人按相关规定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分值中有加分情形的,同时应当明确减分情形。
五、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根据有关计价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给足施工费用,不得随意压低最高投标限价。同时,也不得随意提高最高投标限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招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六、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推荐使用: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
七、招标人应当优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减少招标次数,依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建设单位)同意,由总承包单位依法自主决定专业分包单位。
八、招标文件应当将存在重大偏差、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以及不符合法定要求等否决性情形集中表述,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九、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简化投标文件形式和内容,不得包含与工程无关的商务、资信等内容。
十、招标文件应当有支持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条款,并且明确上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40%的。政府投资工程不得设置禁止联合体投标的条件。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
十一、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自治区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招标文件应当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日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区工程的投标人资信。
十二、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招标文件应当有鼓励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的条款。
十三、获得盟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的投标人,招标文件可以给予不高于1分的加分。
十四、中标人承建的工程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市级优质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分别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5%、1.0%和0.5%标准计取创优创新费,并明确拨付条件、时间、程序等内容。
十五、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对绿色建筑等级水平和技术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予以响应,投标人未响应的,依法予以否决。
中标人承建的工程获评一星、二星、三星绿色建筑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税前工程总造价分别增加0.3%、0.7%、1.0%,并明确拨付条件、时间、程序等内容。
十六、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的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用BIM技术并提出详细要求,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投资概算。
十七、鼓励招标人对智能建造、装配式装修等提出要求,并给予适当加分。
十八、招标文件对业绩进行加分的,个人业绩可适当高于企业业绩。鼓励招标人对投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自有建筑工人占比以及技能工人配备提出要求,并对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以及技能工人配备多、等级高的投标人给予适当加分。
十九、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提出评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及其相关人员获得加分的具体业绩、信誉等,投标承诺,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文件应当要求评标专家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二十、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办法、评审要素、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方法和推荐数量,以及定标方法、定标程序、定标要素。招标人应当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程序和方法定标。
二十一、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单位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以及评标情况,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和单位以及人员获得加分的具体业绩、信誉等,投标承诺,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二十二、对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并得到相应加分,但在实施过程中未履约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违约的惩罚措施及合同是否继续执行,并明确由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应当明确投标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同时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时间要求。
二十三、招标文件相关合同条款应当明确,按照时间或者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结算和支付。规定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对工程竣工结算实行一次结算审计。
二十四、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应当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分担的相关内容,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五、招标人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招标文件编制、审查、问责等制度。因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导致重新招标的,应当追究编制、审查招标文件的相关责任人责任;采用委托代理形式招标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当有相应的解除代理合同并赔偿损失的条款。
二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编制活动。除招标人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
二十七、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4月29日起施行。2020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建市〔2020〕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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