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4 10:46:11      点击次数:8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财购函〔2024〕754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编制采购文件,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一)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逐一确定采购标的对应的品目,所确定品目必须到最底级品目,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与采购标的对应的具体类别名称及代码。

(二)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确定采购标的(或者主要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并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不得随意将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确定为未列明行业,因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划分错误,导致相关供应商未能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视同未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采购文件应明确该项目或者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在服务、工程项目采购中联合体各方应均为中小企业,在货物项目采购中其提供货物应由中小企业制造,采购文件应将联合体各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联合协议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应明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或加分比例,允许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或加分比例,并要求参加联合体提供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二、准确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模板提供,不得捏造、伪造《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发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存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一律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1.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

2.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

3.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4.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不得将网络中未经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证的数据作为填报或投诉依据,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5.“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

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3.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存在缺项、漏项、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与投标(响应)文件中分项报价表不一致,将不再享受任何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三、认真完成合同备案,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一)采购人应结合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和价格扣除情况,认真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企业规模,发现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是中小企业的,不得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应将相关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货物类项目采购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参照《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签订,不参照《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签订合同应说明理由,应准确填写《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关于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7)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等内容,不得不填或错填。

(二)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应准确完整,特别涉及供应商规模供应商特性等内容,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核实后如实填报,不得简单填写为其他残疾人福利企业等错误内容,如出现中小企业中标(成交),但合同备案企业规模为其他,视同相关采购人未按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采购人予以处理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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