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建筑工程消防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3-03-21 16:47:24      点击次数:130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改善建筑防火条件,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以及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朔州境内所有的新、改、扩建、装修工程和用途变更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程序发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建筑工程消防审批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规定权限依据本程序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级单位(含驻朔单位)的建设项目可直接上报市公安消防支队进行审批,超过支队审批权限时,由支队组织上报总队审批,其它建设项目按行政区域划分上报各县、区消防大队(科),由大队(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上报支队审批。

  第五条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范围

  一、列入国家和省建设的中、小型生产性建设项目。

  二、投资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技术发行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建设项目。

  四、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装修工程项目。

  五、上级机关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和其它支队认为有必要审批的建设项目。

  六、参与全市范围内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县(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审批省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机关委托的建设项目,参与辖区内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城市总体规划和大型工矿区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国家、省、市、县(区)重点工程可行性方案研究,在消防安全上宏观地提出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后应将选址申请报告和选址方案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审批时应到现场实地勘察,同意选址方案后,下发《建筑工程防选址意见书》,然后建设单位到城建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立项后,应将初步设计图纸资料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登记审核。在审批期间,消防机构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一般工程应在十日内,重点工程应在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并下发《建筑工程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抄送基建主管部门和设计部门。

  第十一条 初设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设计图纸资料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按规定期限审核后,下发《建筑工程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同时按规定标准收取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应使用建设单位的法定名称和准确的工程名称,应注明设计阶段或图纸编号。同意或不同意消防设计观点要明确,如“关于同 意***(工程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或“关于***(工程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重新申报审核的意见”。修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意见,应逐 步利用所依据规范标准的名称及条文号,指出设计存在的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明确要求个性设计后重新申报。在同意的《审核意见书》中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是 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应按设计更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二是对有自动消防设施或者装饰装修设计申报要求的,要明确提出在施工安装前申 报;三是对已完成设计审核的要明确“竣工后应当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交底时应邀请消防监督机构参加,消防机构监督设计和建设单位将工程设计有关消防内容向施工单位交底,并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和装修工程交给未取得消防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工地防火工作,消防监督机构应适时对建设工地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五条 在施工期间,根据工程进度分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消防监督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单位执行批准后的消防设计情况,检查后应下发有关法律文书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在工地检查时,对未经审批或擅自变更原标准图纸施工的工程,消防监督机构应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或限期未改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停工处理。

   第十七条 在施工检查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对工程上选用的消防主品质量进行验证检查,对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无证产品和伪劣产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发现自动消防系统 工程施工队伍和装修工程施工队伍无消防许可证时,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处罚,尽快补办许可证或更换为有证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将涉及消防的施工资料归纳总结编成竣工报告,在工程自检的基础上,书面向消防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附竣工报告。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查验申报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内给予安排验收。验收后,七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应使用建设单位的法定名称,注明验收项目、具体位置、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标题观点“关于***(工程名称)消防验收合 格的意见”或“关于***(工程名称)消防验收不合格应当改正后申报复验的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要逐条引用手依据规范标准的名称及条文号,指出问题,并 明确要求改正后重新申报复验;验收合格的,应当明确该工程“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最后应当明确提出两项要求:一是“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定期维修保养, 保证完整有效,并将维修保养情况每季度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二是“已经消防验收的建筑如有改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等,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审 核”。

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验收时,应吸收灭火、战训等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凡消防验收不合格或未经消防验收的工程,不得移交投入使用,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工程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按管辖范围纳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后,消防监督机构应按要求将工程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附录:1、需报审图纸资料内容。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内容。

  需报审图纸资料内容

  一、建设单位上级或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立项,审查,批复等有关文件。

  二、建筑工程消防选址方案。

  三、建筑工程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或其它项目申报表。

  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设计说明书。

  五、总平面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装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设施等设计图纸资料。

  六、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品种,使用原料、生产的半成品、成品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内容

                     第一部分 硬件

  一、查看建筑周围环境,确定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设计和防火规范要求。

  二、核定建筑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面积是否符合设计和防火规范要求。

  三、防火墙、疏散楼梯间、前室、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泵房、电缆管道井分隔、孔洞封堵、玻璃  幕墙、档烟垂壁、消防电梯、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是否符合设计和防火规范的要求。

  四、疏散楼梯数量及宽度、外部出口数量及宽度、建筑内部房间出口数量及宽度、疏散通道宽度、疏散距离、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设计和防火规范要求。

  五、消防水池位置、容量、构造、进出水管数量管径是否符合设计和防火规范要求。

  六、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全器数量及安装是否符合设计和防火规范要求。

  七、消防水泵数量、流量、扬程、功率等是否符合设计和防火规范要求。

  八、室内消火栓数量、位置、规格、消防给水管径是否符合设计和防火规范要求。

  九、每个室内消火栓启泵按钮是否都能正常启泵,主泵、备用泵能否自动切换。

  十、屋顶试验用消火栓扬程、压力、流量能否达到设计标准。

  十一、屋顶消防水箱容量、进出水管网连接是否符合设计和防火规范要求。

  十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施安装是否符合设计和防火规范要求,进行每层末端放水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表、水力警铃等能否按顺序动作和显示。

  十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设计和防火规范要求,能否满足远程启动、联动、手动和紧急制动功能。

  十四、自动报警系统设施安装是否符合设计和防火规范要求,手动报警、应急照明、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控制消防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消防电梯自动灭火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十五、防排烟系统是否按设计和防火规范要求设置,防排烟阀、排烟口、送风量、排烟量能否满足要求。

  十六、其它的灭火系统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功能是否完整好用。

  十七、从规格、种类、数量、位置上检查,建筑灭火器配置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十八、建筑内部装修所使用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和防火规范要求。

                     第二部分 软件

  一、竣工报告的编制情况是否完整详尽。

  二、施工记录应包括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消防给水系统耐压、气密性试验记录,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高 度运行记录和开通报告。

  三、工程中所用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认可证明及清单,清单应列清名称、数量、型号、生产厂、供货商、消防许可证等。

  四、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规程。

  五、上岗人员培训情况,有无相应资质证明,人员能否熟练掌握消防系统的操作和控制功能。

  六、消防系统工程、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消防许可证、资质证复印件。

  七、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检查文书及具体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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